关于印发济南市二〇〇四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劳社[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以2003年全市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292元)为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盈利企业中工资利税率为100%及以上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超过15%的上线。
(二)盈利企业,依据其支付能力,在9%的基准线与15%的上线之间安排。
(三)其他企业,依据其支付能力,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5%的下线。少数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工资可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
(四)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后,属盈利的,可依据其支付能力,按盈利企业增长;其他的,职工工资增长不超过9%。
二、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加的工资总额达到基准线9%及以上的,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确定,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作为岗位工资。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属企业及民营、私营企业的工资宏观调控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各级政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能增长。
四、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劳社[2004]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2003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975元)为基数,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9%,上线为15%,下线为5%。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各类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确定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增长工资。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工资。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弱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增长工资。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资可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协商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各市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不得突破按效益对应执行的工资指导线上限,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不得增长工资。要不断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〇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