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定为工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2-21 
【实施日期】 2000-2-21
 
【发文号】 粤劳安函[2000]59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定为工伤的复函
粤劳安函[2000]59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悉。我厅就此事请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将其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办理。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4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进行工伤认定的请示》(粤劳安[1999]3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二000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