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的社会工伤保险确认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3-5-29 
【实施日期】 2003-5-29
 
【发文号】 粤劳社函[2000]12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业病的社会工伤保险确认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26号
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社会工伤保险范围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是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了员工急性中毒(已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证明)要抢救治疗的,或虽是慢性中毒但永久性的伤害达到评残等级的才能比照因工伤亡或因工伤亡处理,否则不能按因工伤亡处理,也不能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应责成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如肝肾疾病、精神病、严重神经衰弱者和怀孕及处于哺乳期的女工等)坚决调整到安全的工作岗位;对需要住院治疗(含进行驱汞治疗)的职工给予从优的医疗待遇并给予适当的住院伙食补助。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