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津劳局[200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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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由“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2年度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600元的,以600元作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高标准,由“上不封顶”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002年度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3000元的,以3000元作为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调整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