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二ΟΟ二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

 
津劳局[20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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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1号)要求,现对“两低于”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各种联营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均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
  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的核定
  1、指标范围: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增加值劳动生产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实现利税,为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润和税金之和,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其他各税(也可根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本年应交税金总额”项目扣除“应交所得税”项目计算)。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4)增加值,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2、“两低于”基数的确定原则
  (1)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二00一年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全额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和离退休、离职、开除等而减少的工资。核增大、中专、技、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增人增资翘尾工资及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
  对上年已为职工增加工资,增资总额已在工资基数外单列的,可将其翘尾部分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上年未增加工资,今年有能力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需填报《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申请表》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将申请增加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企业分立、合资等变化,其工资总额基数和实现利税基数要按留守职工人数占原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合理划分。
  (2)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3)平均工资、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核定。平均工资和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分别以当年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上年企业增加值实际完成数除以上年企业期末人数确定。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5)对财政给予补贴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其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原则上对当年比上年减亏的企业,人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上年全市人均工资水平的10%;对当年比上年增亏的企业,人均工资不得增长。
  (6)对新组建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基数,原则上参照上年全市地方盈利企业人均工资和实现利税水平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确定。
  (7)对因企业兼并重组、调整和合资甩余企业,其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基数要重新核定。
  三、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实现利税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减亏企业在如实核算成本,不增加新的水分前提下,可按减亏额的15%提取奖励工资。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其减亏,盈利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但提取减亏扭亏奖励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所有企业从今年起不得再留有工资结余。
  实现利税下降的企业,应按照“两低于”办法相应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增亏的企业按增亏额的15%扣减工资总额基数。扣减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两低于”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剔除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允许列支的项目后,仍超过“两低于”办法的,要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同时要在下一年度予以纠正。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二ΟΟ二年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于二ΟΟ二年六月底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负责税务征管的区县税务分局备案。年终,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企业“两低于”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企业要按规定认真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工资总额内外全部收入要全凭《手册》支取,做到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建筑施工企业仍继续执行工资含量办法,同时要加强对实行“百含”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实行“两低于”的集体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七、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放在同等位置,要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作为考核各级企业经营者政绩之一,对完不成职工工资增长目标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奖励。
  八、本办法按现行分工,分别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二ΟΟ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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