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
 
津劳局[200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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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可从存档之月起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后在企业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是没有再就业、而是在人才或职介机构存档缴费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之月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上述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上述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工龄计算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解除聘用合同、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执行退休时所在单位的退休养老政策。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