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的通知
  
津劳局[2002]420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化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做好2003年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失业保险缴费核定工作是基金征缴工作的第一环节,是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就业服务的物质基础和根本保证,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源头。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金核定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把核定工作做实、做细,为全年的征缴及管理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同时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核定工作为契机,大力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缴费意识,增强依法缴费的自觉性。在核定工作中要边总结经验,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2003年失业保险费缴费核定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方法、严格标准
(一)核定范围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核定方法
1、各经办机构要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单独核定,对统缴单位所包括的独立法人单位要分别填报核定表。
2、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2002年底《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102表)、《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基层表》,并参照养老保险核定表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2003年天津市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在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加报上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表体现上年工资总额部分。对有重大疑问的,应审核财务应付工资帐册。个别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与102表不相符的,用人单位需附文字说明及文件依据。
3、根据津劳局[2002]411号文件规定,2003年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680元/月.人,工资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应补齐不足部分;高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最高标准3500元/月.人的部分,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作为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可按最低工资450元/月.人缴纳。
4、用人单位应随同《核定表》加报《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失业保险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用人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名册样表附后)。已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填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名册,由失业保险机构据《核定表》复核确认;养老保险停缴人员应据实加报《用人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名册》;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及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直报《用人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名册》。
5、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报表、职工工资收入凭证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核定的用人单位,可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
三、要求
1、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召开本辖区内用人单位2003年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布置会,宣讲核定要求。同时要安排好有关工作,加强核定工作力量,进行集中核定。
2、各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法核定,不得随意对用人单位减免缴费基数,对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去年的单位要找出具体原因。
3、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要在2003年元月份完成。2003年2月2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上报核定汇总表、情况分析报告及部分用人单位核定名细表,核定完成后即按新基数执行征缴。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定期间将组织工作人员抽查各区县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