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范
 
津劳局[20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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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就《关于二OO二年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2〕266号)文件下发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申请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范围
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集体企业;
2.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并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二、试行条件
1.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的公司章程;
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签订工资协议书;
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且利润有所增长。
三、申请程序
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区、县属集体企业,将资料报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将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报送资料
⒈申请书,申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如为改制企业需写明改制过程并附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当年主要经济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⒉企业《公司章程》;
⒊《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⒋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年度前两年会计报表(需填写报表封面);
⒌企业工资分配办法,企业工资支付有关规定,企业其他与工资有关的规定;
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⒎试行当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一式五份)。
五、其他问题
⒈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但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⒉试行集体协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应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如试行年度企业实现利润低于上年水平,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则应按照当年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2002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 
二ΟΟ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