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
 
津劳局[20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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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减轻特殊病患者的个人负担,经研究,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中的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肾透析治疗
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所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治疗;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降血压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输血、抗心律失常类药物、抗心力衰竭物药、保肝药、普通维生素、普通钙剂、血糖检查、血脂检查、尿酸检查。
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免疫抑制剂、降血压药、胃粘膜保护剂以及因免疫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所用的升白细胞药物;肾穿刺、环孢素浓度测定、B超、彩色多谱勒、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输血、抗心律失常类药物、保肝药、普通维生素、普通钙剂、促红素、血糖检查、血脂检查、尿酸检查。
三、癌症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①放疗:癌症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及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处理;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CT、三苯氧氨。
②化疗:癌症化疗(全身、局部)、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处理;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CT、三苯氧氨。
③镇痛治疗:镇痛药物(口服、注射)、止痛泵(PCA)、各类神经阻滞除痛法如:椎管神经阻滞术、腰丛神经阻滞术,中药,针灸,B超,CT,三苯氧氨。
四、糖尿病
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血糖、尿糖、血(尿)常规检查、眼底检查、尿微量蛋白检查、糖化血红蛋白检查、肌苷尿素氮检查、心电图、血脂、糖耐量试验、控制糖尿病微血管病变用药、注射器。
五、红斑狼疮(系统红斑狼疮)
皮质类固醇激素(内用、外用)、免疫抑制剂、免疫增强剂、中药、肝肾功能检查、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中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参照肾透析治疗的支付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款规定的支付范围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