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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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我市下岗职工统一证明制度自1998年9月1日在全市实行后,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3年元月起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为做好衔接工作,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下岗职工证明》及《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及发放范围按照《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2、《下岗职工证明》发放范围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及未进中心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
  二、适用范围
  1、《再就业优惠证》是享受《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小额贷款、服务型企业或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2、《下岗职工证明》是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及企业、再就业商贸街、社区就业组织、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安置、派遣等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3、下岗职工申领《下岗职工证明》需经企业核准并开据信函到所属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三、管理
  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发放《下岗职工证明》要登记造册,核准用途,每月末报申领报告凭发放明细领取。
  2、《下岗职工证明》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一年。
  3、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区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证明》的发放范围,使用用途。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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