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津财综[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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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期限给予收费优惠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我市设立的下列收费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予以定期免收照顾
  1、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出租汽车业和长途运输治安联防费。
  2、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收费。
  3、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联运管理费。
  4、房管部门收取的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住户交易手续费(租赁部分)。
  5、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6、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三、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暂定执行至 2005年 12月 31日。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积极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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