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3]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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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激励作用,今年将继续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后,具备多元投资主体并由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保持两年以上持续、稳定经营业绩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二、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要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四、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进行。
五、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超过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的,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申报程序
⒈市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⒉区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七、报送材料
⒈《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一式五份;
⒉本企业2002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劳基综年13表);
⒊本企业《公司章程》(初次申报的企业);
⒋《2003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分户填报封面)。
附件: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 
二ΟΟ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