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2004年企业工资继续实行“两低于”调
津劳局[200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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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继续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以2003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原则,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总额。
为保证2004年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的完成,按照2003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2%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由此增加的工资总额在考核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时,可视同完成利润或减亏指标。
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2002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2]156号)和《关于天津市2003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劳局[2003]163号)以及《关于企业历年工资结余处理意见的通知》(津财企一[2003]44号)执行。
四、核定表的报送与认定
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2004年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核定表》,经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于8月底前分别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负责税务征管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作为企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的依据。
附件:1.2004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点击下载)
2.《2004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填表说明(点击下载)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