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工资集体协商的国有及国有改制企业确
津劳局[2004]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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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有职工民主参与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且保持两年以上持续、稳定经营业绩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二、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否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要在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进行。
四、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要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五、申报程序
企业填写《2004年工资集体协商的国有及国有改制企业确定工资总额申报表》,市属企业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可。区属企业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可。
六、报送材料
 1、《2004年工资集体协商的国有及国有改制企业确定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五份;
 2、企业2003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劳基综年13表);
 3、企业《公司章程》(初次申请的企业);
 4、《2003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分户填报封面)。
附件:2004年工资集体协商的国有及国有改制企业确定工资总额申报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