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津劳办[200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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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各类用人单位和所有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和“新三化”的要求,根据立昌书记关于“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的指示精神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需要,拟对我市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更新改造,提升整体水平,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统一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一)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1、场地规模。市内六区和塘沽、大港两区每个机构室内场地面积应达到800平方米,其他区县应达到600平方米,但最小不得少于400平方米。要求环境整洁美观,布置庄重大方。在室外明显位置悬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标识。市场内需设置交流洽谈区、窗口业务区、功能服务区、办公区和休息区等,其布局应科学合理,动静分离。
2、基本功能
(1)窗口服务功能。建有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职业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咨询等窗口。要求各项功能完备,业务顺序合理,能够满足各类用人单位和不同求职者的各项相关服务需要。
(2)交流、洽谈功能。各职业介绍机构交流大厅必须具备开展招聘活动的条件,具有业务洽谈室、职业指导室2-3间,为独立封闭结构,并安排专人对求职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职业指导。
(3)档案存放功能。档案库面积按实际需要确定,配置密集架等档案存放设施,并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和手段。
(4)信息发布功能。要根据交流大厅的场地情况,配置电子大屏幕及其他信息发布设施。为了方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每个机构要配置2台以上触摸屏等自动查询设备,能满足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和求职者查询用人信息的需要。
(5)计算机网络服务功能。要开辟自助查询区。所有前台服务全部使用电子计算机,并具备与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联接的设备能力和技术基础,实现职业介绍供求信息、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保险发放、职业培训信息等联网操作。
3、其他服务设施
(1)综合服务台。介绍市场服务功能、服务项目,宣传劳动政策法规。
(2)监督服务台。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服务意见箱,接受、处理群众投诉。
(3)休息服务区。设置便民椅、饮水机、借伞处等。
(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场地规模。市内六区及塘沽、大港两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面积为200平方米,其他区县中心面积为150平方米,但最小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要求布局科学合理,适宜工作开展。并在明显位置悬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标识。
2、服务功能。各街道保障中心应当设立劳动力资源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就业、社会保险事务代理、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劳动监察与仲裁事务代理等七个服务窗口,能够满足基本就业需求。
3、其他设施。从人本服务出发,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配备便民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
(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设标准
1、场地规模。按照工作要求,每个工作站不小于20平方米。
2、基本职责。在市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指导下,依托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核实、统计和就业岗位的开发等工作。
二、资金补助
(一)补助原则
根据区县、街镇、社区居委会就业服务机构所处地理位置、人口密度、适龄劳动力数量、就业参与率以及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情况,在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就业服务机构的更新改造要坚持能修缮的不扩建,能扩建的不新建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重点扶持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街镇、社区服务机构,对财政困难的给予适当倾斜。对于低于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面积下限的,不予补助。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步伐,以适应就业服务“新三化”的要求。
(二)补助标准
1、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市内六区和塘沽、大港两区按800平方米掌握,其他区县按600平方米掌握。其中,每平方米最高补助额为新建的每平方米1500元;改造的每平方米1000元;修缮的每平方米500元。
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统一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每个按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每个补助1.5万元
(三)申请及拨付
(一)立项。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市里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方案和资金预算,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并提供:
1、《项目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设计方案》;
4、《工程预算书》。
(二)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批准的方案商区县财政局安排自筹资金,按照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所需的区县匹配资金应先行到位,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三)审核验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立项方案,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实地审核、验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情况和实际费用,按照补助原则确定补助金额。
(四)拨付。主体工程完成后,市补助资金先拨付5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余市补助资金再予拨付。拨付方式采取财政转移支付。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要对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摆到重要位置。要坚持以人本服务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流程的要求,不贪大,不求洋,不攀比,从实际需要出发,以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标准,认真制定本区县、街镇、社区居委会就业服务机构更新改造方案,并切实组织好实施。要积极推行就业服务工作行为规范,组织工作人员层层开展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现“三步走战略”确定的各项目标积极创造条件。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