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

 
津政发〔2004〕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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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纲要
  为健全和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我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加快健全和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07年,在我市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各项保障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水平多层次、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管理服务社会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各年度目标:
  到2004年末,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健全, 各项政策基本配套,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 189.5万人, 参保率达到94%,企业退休人员中90%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用土地农民保障制度开始试点。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健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5万,参保率达到78%; 进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巩固和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成果。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参保人数达到195万人,参保率达到96%。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 参保率达到75%。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出台生育保险制度。
  到2005年末,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确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3.5万人,参保率达到95%,企业退休人员中95%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普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1.5万人,参保率达到80%;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参保人数达到197万人,参保率达到97%。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参保率达到80%。生育保险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参保率达到80%。
  到2006年末,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7.5万人,参保率达到96%,基金收支平衡能力进一步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中98%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企业年金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8万人,参保率达到85%,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初步实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保险社会救济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健全, 参保率达到98%。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基本完善,参保率均达到85%。
  到2007年末,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5万人,参保率达到97%;所有区县初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凡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94.5万人,参保率达到90%;所有区县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9万人,参保率达到98%,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95万人,参保率达到90%,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万人,参保率达到90%。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待遇水平合理、管理手段先进,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高,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助、弱有所济。
  (四)主要任务: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巩固和完善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基础上,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健全和完善制度。围绕不同经济条件用人单位和不同经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险需求,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医疗保险社会救济制度,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围绕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形势,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办法;围绕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研究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办法;围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围绕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增进社会福利,保持社会公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围绕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积极扩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范围,在确保已参保资源不流失的同时,把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新兴业态作为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征缴,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险资金投入。研究和探索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基金投资运营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基金筹措办法。形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社会捐赠和政府投入等多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3.从满足职工群众对社会保障基本需求出发, 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稳过渡的原则,将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保障事务逐步转移到社区。认真做好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程度,加大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扩充社区平台的服务功能,减少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事务。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提高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程度。
  4.坚持依法规范运作, 建立人性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依法征缴、依规经办。重点抓好登记申报、费用征缴、待遇发放等环节,实现规范操作。积极适应社会保险服务人性化的需求,逐步改善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完善管理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功能齐全的社会保险信息技术支持系统,确保信息平台与传输网络顺利通畅和信息流的高效利用,实现经办业务流程规范、高效、便民。
  5.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 加快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体,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内部监督为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
  (一)养老保险。
  1.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所有制的企业,重点抓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落实从事社区服务、公益性劳动和各种临时性劳动人员的参保情况,进一步研究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制,促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2005年起在全市实行。
  2.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逐步实现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将养老保险现行政策中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不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做法,调整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职工,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增加一个百分点。
  3.逐步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千方百计利用现有政策提高养老金调整水平,使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着眼于长远,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实力,为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4.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研究制定我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鼓励企业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允许企业按工资总额4%的比例税前列支。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和管理运营机构的准入工作。通过实行年金制度,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鼓励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逐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5. 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养老保险负担系数逐渐加大的趋势,改革养老保险现行的统账结合、现收现付的基金运行模式,建立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积极争取试点政策,探讨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
  6.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本着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首先在有条件的乡镇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建立管理和经办机构,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套政策,在全市稳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7.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多方筹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根据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年龄特点, 制定不同的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二)医疗保险。
  1.改进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重点解决困难企业和困难人群参保和高额医疗费用人群的个人负担问题。围绕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断调整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使医保政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人性化,吸引和督促现行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有经济能力的用人单位参保,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能力。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作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和经办的透明度,使医、保、患三方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及时调整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妥善解决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重点解决民政部门代管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2003年7月1日以前在街道和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
  2.积极推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制度。 按照建立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思路,积极推行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制度,使所有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按低基数缴费和经常间断交费的单位,由现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转为执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缩小按低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对由于经济困难仍然不能参保的困难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帮助困难企业参保;对困难企业“4050人员” 从事灵活就业的,继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保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办法的顺利落实。
  3.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解决居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由市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办法,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从2004年开始,选择部分区县进行试点,2005年在全市推开。与此同时,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4.积极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在目前试点的基础上,从2005年开始,由各区县政府全面组织实施。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统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就业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实行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统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由参保人个人按全年一定的标准缴费,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保险救助。
  6.建立社会医疗救济制度。 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社会医疗救济基金,对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以及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员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实行社会医疗救济。2004年开始筹备,2005年实施。
  7.调整医疗费用结构, 严格控制医疗费不合理支出。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善医疗费用结构。制定大型检查类、药品材料类和技术劳务类的分类付费政策,降低一、二类费用比重,提高三类费用比重。扩大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范围和数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工作,选购质量可靠和价位适中的药品,为医保患者提供基本的医疗需求。研究制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贵重医用材料和贵重药品限价报销办法, 以上年度单项价格为基础,逐项制定限价报销项目目录。改进医疗费结算方式,推行总额预付和单病种付费结算办法,根据不同医院特点,实行不同的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
  (三)失业保险。
  1.制定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针对灵活就业形式不断发展的趋势,研究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有效形式和办法,着力构建失业保险服务与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平台。
  2.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 坚持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功能,调控失业,促进就业,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业人员合理常量。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权利挂钩的原则,适时提高失业人员待遇。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基本医疗补助办法,定期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办法,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进行的转岗培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补贴;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给予就业培训补贴。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险和再就业联动机制。 加大联动机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发挥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把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接受就业服务的态度联系起来,通过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
  (四)工伤保险。
  1.建立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督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群体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做好新老工伤保险政策平稳过渡和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基本解决老工伤遗留问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等费用,并负责支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办法。 在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调整下一年度缴费比例,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做好工伤预防,减少伤亡事故。
  (五)生育保险。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制定好各项配套政策,研究确定相关经办业务流程,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2004年底前在全市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完善。
  (六)社会救助。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进入、调整和退出机制,努力探索分类施保办法。积极推进低保与再就业联动机制,促使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就业。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实行转移支付资金专户管理,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供养形式,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用于“五保户”供养资金的落实。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办法。对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和残疾人,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社会优抚。完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政策,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水平。加大对荣复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复退精神病军人疗养院的建设投资力度,提高对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加大退役士兵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和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活动,努力创造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并且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八)社会福利。围绕城市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和老年人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大力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进一步加大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完善财政社会福利资金逐年递增制度,探索推行对养老机构的民办公助政策和对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补贴制度,扶持各类老年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为福利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使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形成网络化。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工作
  (一)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察工作力度。
  1.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制定并实施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缴费的措施;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社会保险各个环节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属地化管理制度。2003年以前没有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参保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期分批按坐落地办理登记、参保、结算等各项工作。同时按照坐落地调整企业参保区县,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扩面征缴工作,切实落实扩面征缴工作责任制,并建立扩面征缴工作奖励制度。
  2.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动机制。 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综合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合力,明确任务、各有侧重、通力协作。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实行“四同时”的办法,即:新建企业申办工商执照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商执照年审时,同时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日常工商巡查时,同时检查企业参保情况;对拒不参保企业作出处理时,劳动保障部门执行经济处罚与工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同时进行。税务部门在办理年审时同时检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在进行稽核时,同时审查企业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购领发票。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3.依法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 结合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年检,对应参保单位实行逐户年检核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坚持一般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人群的监察,重点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4.加大社会保险费追缴力度。 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参保缴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建立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运营、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认真受理职工群众的信访、投诉、举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严厉查处侵害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的违法行为。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安排非生产性支出,其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者不得被评为先进,不能获得年终奖金,不得出国。
  (二)提高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度和水平。
  1.加强社会保障网络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拓宽网络支持系统功能。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立覆盖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街道社区的网络系统。通过统一规划和部署,创建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测、运行、评估体系和预警系统。
  2.加强区街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搞好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社区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向社区管理服务过渡,减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事务性负担。逐步实现失业保险金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伤残津贴社会化发放。社区平台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职工群众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宏观经济理论的学 习,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满足职工群众的需求、实现职工群众的愿望、维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作为我们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保障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新对策。
  2.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流程,简化经办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推行服务等级评定制度,实行服务目标考核,确保优质服务。改善经办设施,加强窗口建设,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环境。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1.坚持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积极探索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职工群众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障的疑难问题。各区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社会保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并与财政收入增长同步调整,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到位。
  3.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调制度。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与组织实施,推动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进程。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居委会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门要大力加强社区卫生医疗网点建设,提高卫生医疗服务水平。组织、宣传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加大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强化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和职工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先进典型,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台,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关心社会保障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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