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5年市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经费转移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移交过渡期间经费按市政府济政发〔1996〕58号文件执行。
二、市财政以实际每年移交经费(见附表)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对区级财政进行转移支付。经市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的超编人员经费计入本次移交基数。提取的在职人员养老金用于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发放,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学校移交后新增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列入移交经费基数,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表:
2005年市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经费转移支付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