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
津劳局〔2005〕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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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财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⒈ 2005年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
⒉ 2005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确认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职工收入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2、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协调增长原则。 
3、职工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原则。
4、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调控的主要方式包括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总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办法。不实行上述四种办法的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调 控 方 式
第五条 “两低于”办法
1、基本概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增加值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调控企业工资总额。
2、主要指标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实现利税:指企业利润总额和税金。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业税、关税、其他各税。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决算报告的“本年应交税金总额”项目扣除“应交所得税”项目计算。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3、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等而减少的工资,核增接收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增人因素形成的翘尾工资和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以及依据当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核增的工资。经济效益基数:盈利企业以上年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适度考虑经济效益指标变化的合理因素后确定。新建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以全市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水平核定。
4、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的提取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提取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当年国有资产比上年减值的企业,一律不得计提效益工资。
为促进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可按其减亏扭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工资。减亏企业提取的奖励工资最多不能超过减亏额的15%;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减亏、盈利额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但不能因提取奖励工资后出现亏损。
为保证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第六条 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实现有效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企业,保持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盈利业绩,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将要超过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在实际发放前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向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出现亏损的,当年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转年不得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出现工资总额增减与实现利税增减不成正比的,当年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如连续两年出现这种情况,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资格,改按“两低于”办法考核。
第七条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原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这些企业的工资管理应逐步向“两低于”办法过渡。
第三章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的程序
第八条 各委、办负责直属企业,各局(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各区县在国资委成立前暂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两低于”基数的核定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初审工作。
各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相关材料按出资关系报市国资委或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委或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
各企业要将主管部门核准的“两低于”基数核定表或经市级部门认定的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确认表及时报相关区县税务分局备案。
第四章 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取的效益工资(或奖励工资)及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允许单项列支的工资。企业在上述三项范围内的实发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产生工资结余。
第十条 经认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要按照本办法正确列支工资总额,严格控制人工成本,防止超提多发工资、侵占国有资产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汇总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于第二年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各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凡违反规定,超提多发工资总额、侵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在下年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扣减多提的工资。 
第五章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第十四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企业要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强化对企业重要岗位和骨干人员的激励作用,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要积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