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
 
津劳局〔200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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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保持合理的增长,促进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积极稳妥地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企业工资总额采用五种调控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办法)、“提成工资”办法、“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计税工资”办法。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办法。
(一)“两低于”办法
1、范围:原实行“两低于”办法的集体企业。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2004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原则,核增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为保证2005年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目标的完成,按照2004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的12%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3、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盈利企业以上年企业财务决算反映的实现利税(指企业利润总额和税金,其中: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业税、关税、其他各税)为当年基数;亏损企业以上年实际亏损额作为当年基数。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调整后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基数。
4、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的提取:盈利企业按照“两低于”办法,计算、提取并发放效益工资。为促进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可按其减亏扭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工资。减亏企业提取的奖励工资最多不能超过减亏额的15%;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减亏、盈利额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但不能因提取奖励工资后出现亏损。为保证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5、税前扣除的工资内容: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取的效益工资及按照国家与我市有关政策允许单项列支的工资。企业在上述三项范围内的实发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
6、申报程序:企业填报《2005年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认定表》,报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
(二)“提成工资”办法
原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
原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经认定的工资总额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1、范围及条件: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地方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且实行当年利润比上年有所增长,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经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实行该办法的企业,当年税前扣除工资的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年经税务机关核准数的20%。
2、申报程序:企业填写《2005年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
市属企业经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属企业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于2006年1月底前经主管地税局报市地税局认定。
3、报送材料:
(1)《2005年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一式五份;
(2)《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一份;
(3)企业2004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劳基综年13表);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5)2004、2005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6)本企业《公司章程》(初次申请的企业)。
(五)“计税工资”办法
除实行上述四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外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调控办法。
二、各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0月31日前将“自主决定工资水平”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企业要将主管部门认定的“两低于”基数核定表于11月30日前报企业主管的区(县)地税局备案。
四、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企业执行“自主决定工资”、“两低于”“提成工资”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工作的总结,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以上四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执行结果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区、县、局(总公司)对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案的审核,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内容之外任意开口子。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的方案,要从紧审核。
(二)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将要超过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预警线)的,要在实际发放前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通过效益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通过工资的合理增长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附件:1. 2005年非国有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基数认定表
2. 2005年非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
二OO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