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津劳局[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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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1999年9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劳局【1999】326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自批准离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正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92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72元;正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二、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92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三条3项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人每月增加30元。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