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我市流人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

津劳办[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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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局(公司),各驻津单位、驻津部队:
    为深入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8]20号),推动我市流入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和经济发展,现就认真做好2000年我市流入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0年我市流入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总的原则是:
    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程实施的精神,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总量,强化凭证管理,引导流入劳动力按需有序地流动。
    二、调整流入劳动力就业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1、确定全市流入劳动力就业人数控制总量指标,并分别向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下达。
    2、直接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团体、中央在津单位、部队及招用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和属于限制招用的岗位(工种)招用流入劳动力,直接办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转换工。
    3、核定外省劳动保障部门在本市设立驻津劳务工作机构和外省向本市输出劳动力基地,核定和管理从事为流入劳动力提供中介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协调指导以上各机构的工作。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座落本区、县范围内的区、县级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招用流入劳动力(不包括第一款规定由市负责管理的用人单位)。
    (三)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公安部门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暂住办)负责:
    1、外省进入本市和本市农村进入本市城镇的成建制建筑施工队伍就业发证和收费;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外省劳动力和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发证和收费;
    3、在派出所管辖的内保单位中,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共同商定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的部分单位招用流入劳动力就业发证和收费;
    4、外省进入本市和本市农村进入本市城镇从事经商等活动的劳动力就业发证。
    (四)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街、乡、镇居民家庭招用从事家庭服务员的流入劳动力。
    三、实行统一的证卡管理和收费管理制度。
    (一)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管理和组织分发《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天津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证》,统一管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各发证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二)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8]2O号文件和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综联[1998]45号文件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收取招用流入劳动力管理费和调节费。此项收费是市级收费项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的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应统一上缴,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进一步把流入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同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严格贯彻实行用人单位在招用流入劳动力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先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公开从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劳动力中招用所需人员。确实不能招到或招足时,方准申请招用流入劳动力。
    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用人单位必须与流入劳动力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为劳动者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生活条件。
    (二)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检查处理用人单位私招乱雇流入劳动力的行为。
    附:天津市劳动的社会保障局第一批管理的招用流入劳动力的单位目录。(略)


                                                                  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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