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津劳局[2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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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本着既保证和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又使医疗费支出合理的原则,现提出落实《关于贯彻〈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一、组织管理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协调关系、监督检查。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与核拨。
3、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确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集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2、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本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4、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从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拨。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企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从该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拨。
三、医疗费的核拨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时核拨。
2、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核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区县、局(总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核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
各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拨付申请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于当月底拨付下月医疗费。
四、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
1、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在统一掌握使用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2、离休干部医疗费由所属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按照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销,不得拖欠。
3、局(总公司)、直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超出当年核拨的部分,由局(总公司)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局(总公司)、直拨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帮助;因特殊原因仍不能解决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市财政局研究解决。区县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超出当年核拨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帮助解决。
五、监督检查
1、定期进行离休干部健康状况的普查,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全市离休干部所患病种的分类情况。
2、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专用处方的使用与管理、住院费用标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特殊治疗、外地就医的管理、药品处方、治疗期间外购药品、特殊贵重药品的使用和控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医院服务态度与质量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建立举报制度。对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虚报、冒领、挪用离休干部医疗费和医疗机构造假、搭车、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4、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争议的仲裁制度。对医疗费支出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和仲裁。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