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劳动保障信访、投诉、申诉

津劳办[2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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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处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做好劳动保障信访、投诉、申诉衔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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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做好劳动保障信访、投诉、申诉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劳动保障信访、投诉、申诉衔接工作的意见

  一、实行积极措施,保障信访、监察、仲裁等机构及时了解、准确运用劳动保障政策
  (一)凡重大的劳动保障政策在制订过程中应征求并听取劳动保障信访、监察、仲裁等机构的意见,使制定的政策更具有实践性。
  (二)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印发管理办法》(津劳局办【2000】6号)规定,凡已经制定出台的劳动保障政策,应在印发的同时,由主办业务机构分别送信访、监察、仲裁机构各3份。
  (三)实行政策宣讲制度。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解释和宣讲方法》(津劳法【1998】349号)规定,由法制机构定期组织业务机构对信访、监察、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讲。
  (四)实行定期协调制度。经主管局领导同意,由法制机构定期组织信访、监察、仲裁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举行协调工作会,研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沟通情况,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明确管辖与分工,做好劳动保障信访、投诉、申诉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信访、监察、仲裁等机构在案件管辖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和《天津市劳动信访暂行办法》确定的管辖范围执行,同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属劳动保障争议性质的案件,由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下列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性质,劳动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1.持续拖欠职工工资,本人一直主张的;
  2.职工因生育医药费、 工伤医药费、职工死亡前遗留的医药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3.经批准,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三三制"的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的;
  4.用人单位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的;
  5. 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或当事人已经信访的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时效内又申请仲裁的;
  6.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机关领导批准受理的。
  (二)凡属劳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公民、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案件,由劳动监察机构受理。
  下列案件属于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性质,劳动监察机构应予受理。
  1.群体性拖欠工资等涉及企业大部分或全部职工权益的;
  2.非法使用童工的;
  3.用人单位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以及由此发生拖欠工资等行为的。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津高法【1995】99号津劳仲【1995】349号)精神,劳动监察机构可不受理外地工程承包人与所雇佣的民工之间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案件,应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于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由首先受理的机构处理;
  2.由当事人选择。
  (四)凡符合信访法规规定的案件,信访机构应予受理。
  1.信访机构接待群众信访,凡属于劳动仲裁、监察机构处理的案件,应告知其向仲裁、监察机构申诉或举报,或由信访机构受理后统一移交市局仲裁、监察机构,由仲裁、监察机构按管辖规定处理,信访机构不直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信访机构对移交的案件不作实质性结论。
  2.属于仲裁、监察管辖范围以外的信访案件,由信访机构处理。
  3.对于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应做好解释工作,确实难以解释或暂时无法解释的,告知信访人7日内等候信访结论。同时,由信访机构转相关业务机构在5日内提出具体解释意见,并反馈信访机构。
  4.业务机构接待当事人信访, 须凭信访机构的书面移送通知书;对于信访机构移交的需要解释的案件,业务机构应当按期作出解释;特殊情况下,业务机构可应信访机构的要求,派员到信访机构参与接待。
  5.信访机构在向仲裁、 监察机构移送案件前,或在要求有关业务机构解释、派员参与接待前,应与相关机构先行协商。
  (五)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经局领导同意,可以成立由监察、仲裁、信访和相关业务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来信,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管辖与分工由有关机构从速处理。
  三、建立移送文书制度和业务机构接待日制度
  (一)信访机构对于应由监察、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办理移送手续。《信访案件移送单》式样附后。
  (二)信访机构对于应由业务机构解释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业务机构告知,注明需解释的问题和答复日期。《信访案件咨询函》式样附后。
  (三)为便于群众的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同时提高制定政策的针对性、实践性,建立业务机构接待日制度。信访机构根据信访量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每月安排一次由有关业务机构参加的信访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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