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5-8-22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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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适应,与地方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农村居民个人参加,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区级统筹。在起步阶段,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开运作,以后逐步并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有条件的区,参保对象也可以扩大至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由区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保险范围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区可扩大至门诊特殊项目。
(四)规范管理
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制度名称,即统称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医疗费报销比例,即纳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统一按不同金额段分为两个比例报销,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左右报销,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左右报销 ;统一起付标准,即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300元左右,二级医院500元左右,三级医院700元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个人负担。
(五)最高支付限额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至60000元。
(六)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控制在40元至250元之间。区、镇(街道)财政分别补贴15—25%,村(居)组集体和个人缴费占50—70%。
(七)缴费办法
区、镇(街道)应将本级财政补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代为缴纳。参保个人缴纳或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划入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八)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区、镇(街道)财政补贴和村(居)组集体及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组成,专项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住院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得在基金支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结算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订。
(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区、镇(街道)分别成立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由劳动保障、农业、卫生、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方面的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十)补充保险
建立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在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镇(街道)可同时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区、镇(街道)财政投入,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疗费的减免。
救助基金应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相关的审计部门、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代表进行监督。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或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能力,转移和分散医疗风险。
(十一)特殊群体缴费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等特困群体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实施步骤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在三年时间内过渡到规范管理。目前还未达到规范管理要求的区,要积极分步实施。有条件的区可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管理。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将适时统一调整全市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待遇支付等标准,并逐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四、具体措施
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全市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各区设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员”,负责管理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各镇(街道)相应设立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级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管理。村(居)委会也要配备1-2名专(兼)职经办人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经办机构指导,人、财、物等方面直接由区、镇(街道)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经费来源由区、镇(街道)负责,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实施工作,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顺利运作。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强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发动和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农村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
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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