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5-8-22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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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消除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素质障碍,统筹城乡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现就建立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就业培训体系,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区政府要重点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引导工作,加大投入,加强监督,切实履行安置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摸清情况、制定规划、组织培训、介绍就业、实现转移的要求,掌握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就业计划,从财力、人力上确保计划的实施,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建立健全市、区、镇(街道)三级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是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的基层组织,受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依法委托,主要承担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管理、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劳动保障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各区要按照城乡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延伸至镇(街道)。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村(居)委会要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三、建立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要按照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三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市、区、镇(街道)三级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延伸至镇(街道)、村(居)委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向二、三产业转移提供信息服务。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定期举办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现场招聘会,组织当地用人单位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场招聘、择业,偏远地区不能实现联网的村,要设立劳动力市场招工、培训信息公告栏,做到招工、培训信息到村。
  四、建立城乡一体的培训服务平台。以区、镇(街道)为主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职业培训平台。各区、镇(街道)要根据当地职业供求状况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确定培训项目。要进一步落实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设施的投入,在资金方面保障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院)培训的需要,使教学实习设备不落后于当地先进生产设备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企业的作用,通过资质认定,选择一批设施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较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容量,增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能力。
  五、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经济,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园区发展要与招用安置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相结合。
  六、大力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各级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意识和能力,指导他们进行市场调查和创业计划论证,并提供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成功率。
  七、建立培训费用补贴与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调动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参与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各区、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与就业挂钩的培训费用补贴标准和拨付办法,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就业率,将培训费用补贴与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得到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八、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上一级学校学习的,都应按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就业能力。
  九、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用人单位招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
  十、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登记证》。农村富余劳动力持《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求职就业,可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依法维护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企事业单位就业,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其参加社会保险,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落实工资福利,实行同工同酬。
  十二、各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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