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5-8-22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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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需要,切实保障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坚持区级统筹,集体缴费,政府扶持,城乡有别,逐步完善,保障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对象及范围
征地后人均集体性质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所在区人均农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村(组)内,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生除外),均纳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范围。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参保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二)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00%为基数,按8—12%的计征率逐月缴交。
(三)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10—30%的比例补贴,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40—80%。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收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土地经营及物业收益预留一定比例,作为本经济组织成员参保的趸金,用于缴纳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征地补偿收益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应提取50%,土地经营收益和物业收益提取20—40%。以上收益提取的参保趸金,由国土、农业、财政等职能部门监督实施。
(五)为保证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健康发展,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应适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切实保障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能够良性运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待遇
(一)全征土地农村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标准,起步阶段为每人每月120元至300元,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
(二)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男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5周岁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需连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三)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之日起,男未满40周岁、女未满35周岁,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20年的,须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才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四)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1000元,丧葬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财政预算拨付制度
(一)为保证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区、镇(街道)财政应将本级负担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年预算,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协调。
(二)区、镇(街道)财政要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启动基金,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开展初期养老保险补贴的支付。启动基金需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享受待遇人员12-18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收支不平衡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区、镇(街道)财政解决。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各区、镇(街道)分别成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各区设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管理有关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业务。各镇(街道)相应设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有关业务管理。全征土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制定,经费由区、镇(街道)财政安排,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三)全征土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定期向参保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参保人有权监督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事人可向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五)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全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挪用、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应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各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和模式,建立和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及养老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稽查。
(六)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组织实施。
七、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在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基础上,鼓励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八、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九、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