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5-9-29  
  
 佛劳社[2005]205号

关于调整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利用卫生医疗资源,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草拟了《关于调整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佛府办函[2005]284号)同意对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社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二、调整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一级、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维持不变。
  (一)将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恢复到2001年的标准,即:社保年度内职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从900元恢复到1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700元恢复到900元;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从700元恢复到9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从600元恢复到700元。
  (二)一级、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维持不变。
  1、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社保年度内职工第一次住院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为400元,第二次住院为300元。
  2、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社保年度内职工第一次住院为700元,第二次住院为500元;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为6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
  三、调整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其他级别医院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维持不变。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90%提到95%。
  (二)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即:参保人员在二级、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90%报销。
  (三)经批准到市区外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即按市区相应等级医院规定的报销比例的80%核报。
  四、扩大特殊定额结算病种范围。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析、腹透析,肝、肾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病种纳入特殊定额结算范围。
  五、修改转院规定。删除原“转上不转下”、“低等级医院向高等级医院”转院的规定,新增准许低等级医院与高等级医院双向转院的规定。低等级医院向高等级医院转院的条件按原规定执行;高等级医院向低等级医院转院的,须具备病人脱离急、危、重期,且病情稳定的条件。高等级医院向低等级医院转院只允许由三级、二级医院转往一级医院,暂不允许由三级医院转往二级医院。
  凡是由三级、二级医院转往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年内第一次转院的,只按转出医院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转入的医院不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转院的,按重新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以往规定与上述调整内容不符的,以上述调整规定为准。
  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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