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工作的

津劳办[20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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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服[1999]419号)精神,推进我市社区就业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至少有四名以上从业人员;
  从事特种行业的服务项目的,其从业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证件,其中从事家电维修、日用品修理、净菜快餐、面点、家政护理等服务项目的劳动组织,其60%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技能等级证书;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资金;
  (四)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审批程序:
  (一)由劳动组织的负责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文件:
  1、书面申请;
  2、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证明或《就·失业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资金的证明;
  4、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报名表及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二)由中心对提出的申请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三)区劳动保障局对申报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审查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四)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劳动组织颁发《天津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副本),并向所在区、县工商分局备案。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向中心提出申请后,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天津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
  四、为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名称,其名称前应冠以“××区、××街”,后部注明服务内容,字数控制在15字以内。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与所在中心签订接受管理协议书,纳入中心的管理。
  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在认定的服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新增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向所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有变动时,必须将变动情况的资料上报所在中心,并由中心向区、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得聘用外来劳动力,严禁在社会上张贴招聘广告、严禁转让认定证书,一经发现,将收回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表帐,合法经营、规范核算,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
  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每年必须接受年检。
  十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因经营困难或其它原因歇业时,应向所在中心提出歇业报告,办理歇业手续,确实无力继续经营的,应交回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注销。
  十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政策期满后,应转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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