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问
陕劳社发[2001]102号 
各市(地区)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全省社会保障工作召开之后,各地、各有关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社会各方面反映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全面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贯彻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方针。从今年四月份起,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的省属企业实施,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操作,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经我厅认定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少数企业政策界限暂不清楚、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适当延缓。 
地市以下要选择一部分领导班子健全有力的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全面推开之前,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摸清真正符合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市可以根据省政府文件的基本精神和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认定困难企业或困难职工的标准、如何确定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等方面进-步予以细化,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地市以下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从四月份起执行新的保障办法的,可以先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保障。
二、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省政府决定的基本精神。新的保障办法是对原有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因此,对现滞留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坚持该保的保,该出的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操作,更好地保障那些真正符合条件、年龄偏大、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把那些已经再就业、不再属于保障范围的人员排除出去。新办法的保障对象包括了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已经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能纳入保障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反复宣传中央和我省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政策,使企业和职工全面理解精神实质,防止出现偏差。
三、省政府已经明确,困难企业不再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后;企业原为下岗职工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费用要用于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我厅将制定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办法。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亲自负责,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抽出足够力量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严格执行政策,过细的做好组织工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要建立维护稳定责任制,哪个企业因领导不力或错误诱导引发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哪个企业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