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驻粤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发放和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5-21 
【实施日期】 1998-5-21
 
【发文号】 粤劳就〔1998〕28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开发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驻粤中央国有企业 :
根据广东省劳动等七部门、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现就省属、驻粤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证》的制作发放
1.发放对象:省属、驻粤中央国有企业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安排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的下岗职工。按《通知》规定认定为已分流人员,或无故不愿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 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核发《下岗职工证》。
2.发放程序:驻穗的省属、中央国有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企业集团)汇总企业再就业服务中 心《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名单》(粤财社〔1998〕77号,见附表一,中央企业请按此表填写)、下岗职工与中心签订 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及下岗职工个人资料(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报省劳动厅就业处,申领《下岗职工证》;无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申领。驻其他 地区的中央、省属企业,按当地劳动管理权限,直接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上述 材料,省 劳动厅委托其审核并签发《下岗职工证》。各地劳动部门在发证后一个月内,应将企业报送 的《名单表》原件(各地留存复印件)报省劳动厅就业处备案,作为省劳动厅核查和做好省属 、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依据。
3.发放时间:现有下岗职工于1999年1月15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岗职工证》;今后随时 下岗随时申办。
4.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省劳动厅和各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以市为单位编号,编号 统一为“年份+市序号+下岗序号(5位数)”如1998年发放的第一份驻 穗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证》编号为“980100001”,驻深圳的则为“980200001”等( 各 市编号见附表二)。《下岗职工证》由发证机关盖章方有效。《下岗职工证》一律免费发放 。请各市劳动局于12月30日前向省劳动厅就业处报领所需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证》。 
二、《下岗职工证》的管理
省属、中央企业的《下岗职工证》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有效。《下岗职工证》 实行年审制度,驻穗企业于每年12月由行业主管单位汇总到省劳动厅就业处年审,驻其他地 区的,从各地规定。无年审记录或逾期不参加年审的证件自行失效。《下岗职工证》不得涂 改、转借他人使用。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证》的使用、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把再就业 服务中心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与《下岗职工证》的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 当每 月查验《下岗职工证》,凡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开办个体、私营企业 ,离岗退养、退休,及其他应与中心解除协议或协议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应即收回《下 岗职工证》,在《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上注明,并于下一月15日前将收回的《 下岗职工证》集中送发证机关注销。
省属、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建档立卡,并每月向发证机关报 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驻穗省属、中央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直接)于每月10日 前 向省劳动厅就业处报告;驻其他地区的,直接向当地发证机关报告,同时抄送一份报所属行 业主管单位。
三、《下岗职工证》的使用
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证》的使用范围按《通知》规定执行。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 凭《下岗职工证》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级市(包括广州市)享受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 和服务待遇。税收、工商、城建等政策性和服务性优惠,按《通知》规定由各市有关部门给 予落实。属于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服务减免费的补贴等涉及资金补贴的,省属企业由省负责 核拨,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 金使用管理办法》、《省级再就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劳动厅、 省 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除基本生活保障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外,其余部 分资金自行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资金补助。各地劳动部门要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确保省属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与当地下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附表一、《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略)
附表二、《各市编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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