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1998-11-20 
【实施日期】 1998-11-20
 
【发文号】 劳社部函〔1998〕15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单位待界定资产未明归属其资产劳服企业能否继续使用 的请示》(京劳服文〔1998〕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尤其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就使用主办 (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厂房、房屋等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明产权归属存有争议 时,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和《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 确 认,并发给资产确认书。这两个文件发布前已发生的产权争议,按当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产权暂不明晰或尚未确认产权归属的资产,应认 定 为待界定资产。这部分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使用期间,不向主办单位 交 纳费用。经产权确认明确后,若界定为国有资产,应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66号)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等规定有偿 使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使用主办(扶持)单位资产的配套公用设施,主办(扶持)单位应保证 其正常使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お                                            一九九八年十 一月二十日お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