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5-27 
【实施日期】 1999-5-27
 
【发文号】 粤劳就〔1999〕141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 〔199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新的就业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报表 制度》同时废止。《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情况》统计表(粤外劳统1表)和《省内劳动力跨地 区流动情况》统计表(粤外劳统2表)继续执行,《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情况统计表》(附表 )废止。各市从1999年第二季度起按新报表上报统计情况,具体上报时间是:季度报表为每 季终了后下一个月的4日前(即4月、7月、10月4日前);半年报、年报为报告期终了后的15日 前(即7月、下年度1月15日前);《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培训情况》、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 和 省内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情况表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同时,为适应春运期间 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需要,为交通部门安排运力提供依据,《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情况 》统计表增报一次前三季度情况,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节假日不顺延。各市要严格按时 、按质上报报表,对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得参加评优,超过3次不按时上报的,予以通 报批评。
二、各市要将新报表制度逐级贯彻落实。就业的各类统计报表应下发到基层单位(乡镇、街 道、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劳服企业及外资、外企代表机构等),并严格按照自 下而上,逐级汇总的程序上报。统计汇总要以准确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为依据。各市在上报年 度报表时应附上本年度情况分析和下一年度预测报告。上报季度报表时,如有重要情况或统 计数字变动较大也应附上有关统计分析报告,及时说明情况。
新的就业统计报表的报告期统一为自然年、自然季,如年度报表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第一季度报告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第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以此类推。除城 镇失业人员情况表为季报表,职业介绍工作情况、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培训情况和省内劳 动力跨地区流动情况表为半年报表,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情况每年1月、7月和10月各报送一 次外,其余报表均为年报表。各地应特别注意的是:报表中的本期数均为时期数,即当期发 生数,如第二季度报表的本期数是4月1日至6月30日的发生数,如果需要上半年数据,则必 须把第一、第二季度报表的数据相加。报表中期末数均为时点数。
需要强调的是《省内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情况》统计表中的本年(半年)末实有外出劳动力,是 指在统计期末仍在外地就业的人数(含报告期及历年外出就业仍在岗人员)。近年来个别地区 在填报该报表时,将这一指标误解为报告期的发生数,对此应予纠正。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统计工作,指派专人做好新报表贯彻的组织、协调工作。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提高就业统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从今年起,各市一律要配 备微机,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就业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有条件的县( 区)也要逐步使用就业统计软件。各市上报表时应同时上报3寸数据软盘。各市劳动部门要组 织辖区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新报表制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微机 操作技术。要购买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信息软件的单位,请与我厅综合处联系。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就业处联系。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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