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破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12-12 
【实施日期】 1999-12-12
 
【发文号】 粤劳就[1999]328号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  东  省  重  化  厅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各市、县劳动局、经委、计委、人事局、公安局、社保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的异地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9]70号)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站在全省改革、稳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省属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安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和必要的特殊政策,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在政府采取特殊扶持政策的同时,省属煤炭行业务单位和领导要负担主要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新形势下职工就业观念教育工作的力度,引导职工正视再就业工作的闲难,加深对“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方针的认识,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就业岗位增长放缓,就业环境相对偏紧;各地均不同程度面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压力,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非国有经济组织已成为就业的主渠道,就业方式已由计划调节转向市场调节。省属煤矿职工要正确认识形势,树立自丰、竞争就业意识,转变就业观念、更新择业意识,积极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并通过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综合素质,为尽早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办[1999]70号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接收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异地就业安置的省属煤矿职工及其符合条件随迁的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计划部门要协调办理城镇增容费的免收手续;经委要协调需用人较多的企业招用部分省属煤矿职工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做好社保关系的接转工作。各市在办理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接收审批手续时,要在政策上从优,程序上从简,时间上从快,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对象和范围是:
    1.经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跨市、县就业或再就业(含煤矿已在各市创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和未成年或未就业的子女。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决了住房(其亲友为其解决住房或自购、自建均可),生活来源较稳定,本人申请返回原籍的煤矿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和未成年或未就业子女。
    3.自主择业的职工,在择业地已购买或建有合法房屋的,本人及其家属和未成年或未就业的子女。
    4.省属煤矿职工子女中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异地就业按粤府办[1999]7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异地安置的职工,其子女从大中专、技校毕业后未能找到工作岗位的,可将户口迁到其父母处。
    5.身边无子女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需由己在异地工作或人户的子女照顾和提供生活来源的可以随迁,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一般就近随迁。
    四、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
    1.申请异地就业的职工或职工子女应填写《省属煤矿企业职工(职工子女)异地就业申请表》,按粤府办[1999]7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申清返回原籍或异地投靠子女的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应填写《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安置申请表》,统一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责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公安部门凭劳动厅的证明(见附件四)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上述两个申请表由劳动厅印制(式样见附件一、附件二)。
    2.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受聘于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符合干部流动相关条件的,由省人事厅审核办理(式样见附件三)。
    五、异地就业的职工,其户粮关系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保关系地接转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具体手续、格式按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粤社保[1999]70号文规定执行。
    六、为加强对关闭或破产省属煤矿国有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决定,在省属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小组成立省属煤矿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经委、计委、建委、劳动厅、公安厅、人事厅、财政厅、重化厅、社保局、煤炭工业总公司组成。省属煤矿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异地就业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市接收煤矿职工异地就业安置任务完成情况。
    七、珠江三角洲各有关市今后负责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异地就业安置的计划由省属煤矿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研究后,再由省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在每年第一季度联合下达。
                                —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