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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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9-12-16 
【实施日期】 1999-12-16
 
【发文号】 劳社厅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 严 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 的税收优惠,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 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 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劳服企业 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 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 。对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劳服企业条 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 服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已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追 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对已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 岗职工任务,而又没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可按照《通知》办理税收 减免手续。
二、加强对年检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质量 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 并将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 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在全国进行通报外,还要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劳服企业证书是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有效凭证 ,只有取得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享受国家给予劳服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规定》和《通知》对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审查合格并在发证机关处 加盖公章后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劳动保障部 门要按照谁发放证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 管理、发放的规章制度,严禁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以确保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公正性 和严肃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