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措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12-16 
【实施日期】 1999-12-16
 
【发文号】 粤劳就[1999]349号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的规定,为加大资金的投入,按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以下简称“三化”)要求建设劳动力市场,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筹措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筹措劳动力市场建没资金。
    二、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来源:(一)职业介绍机构收费收入安排;(二)财政预算补助;(三)再就业基金补助:(四)财政预算外资金补助;(五)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收入补助;(六)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来源中补助。
    三、省将从财政预算或省级再就业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全省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扶持经济困难地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市对困难县(区)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也要相应给予扶持,确保全省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落到实处。
    四、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一)劳动力市场的场地建设;(二)劳动力市场设施、设备及信息网络建设;(三)维持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正常运作的费用;(四)各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其他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项目。
    五、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按照不同来源,分别实行预算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以确保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六、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能及时、足额筹集,保证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