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管理工作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1-5-16 
【实施日期】 2001-5-16
 
【发文号】 粤劳社[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劳务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以来,在促进省际劳务协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区)驻粤劳务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1996]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关系,抓好监管。各省级驻粤劳务办事处要认真按照《通知》中关于机构职级设置要求,理顺机构上下之间的工作关系。办事处一级机构要切实负起对所属工作站的领导和监管的职责。各办事机构要在保证做好劳务业务工作的同时,注重抓好办事机构的政治思想建设和法纪教育,提高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避免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
二、切实加强对劳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按《通知》精神,各省在广东只设一个办事处,其它机构为办事处下属工作站,在今年7月底前,请外省劳动保障厅(局)对派驻广东劳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重新给予明确并抄送我厅。今后凡新增工作人员,须由所在省级劳动保障厅(局)或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向我厅抄送任用、聘用书面通知后,我厅方给予办理《工作人员资格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机构不得私自从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
三、尽快建立健全机构内部人、财、物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特别要加强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管理。办事处对所属工作站《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领取、发放数量及收益情况要实行严格的专人管理。各省的《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工作原则上由本省机构承办,确需委托承办的,只允许委托我省劳动保障部门;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之间不得互相委托,更不得委托社会其他机构或私人承办。
四、按时参加机构年检。今后凡没有参加年检或在一年内没有开展正常业务工作的虚设机构,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并通报有关省级劳动保障厅(局)。
五、外省驻粤劳务办事处和工作站要认真开展一次整顿,通过整顿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整顿工作于2001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整顿情况报送我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