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  
【颁布日期】 1998-10-14 
【实施日期】 1998-10-14
 
【发文号】 粤财社〔1998〕77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我们制定了《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反映。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おお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お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10号)、省委、省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 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属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下岗职工,是指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行 劳动合同制以 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 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在原企业无工 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的职工。
第四条  凡是有下岗职工的省属国有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再就 业服务中心或 类似机构,下属职工不多的省属国有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的省属国有企业的下 岗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发放经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 职工证》。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省级财政补助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在政府预 算收支科目“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第1905款)科目中列支。使用范围是 :已领取《下岗职工证》,并已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省属国有停产、半停 产及亏损企业下岗职工。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 企业,以及纺织等行业的下岗职工,其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的费用,包括基 本生活费和养 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其中:基本生活费标准 原则上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 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要按规定 记入个人帐户。
第七条  省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资 金,即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筹 集)三分之一。
托管期满三年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托管协议和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 社会救济,省级财政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前两年连续盈利的省属国有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省级财政原则上不负担。
已经办理停薪留职、离岗休养等手续的下岗职工,以及无故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 工,其基本生活费原则上省级财政不再安排。
有下岗职工仍未按要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省属国有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财政原则 上不安排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 专户 ”,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省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 对 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属国有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5天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填 报“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申请报告的内容 包括国有企业盈亏财务状况、停产或半停产等的生产情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 管及安置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 基数和缴费比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 属国有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进 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所属国有企业的具 体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
三、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对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的汇总申请报告在10日内作出 批复。
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共同对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 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的批复,及时批复所属国有企业, 并将批复抄送省所属国有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助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的拨付办 法:
一、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属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的 5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企业自筹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落实的,省级财政补助资 金暂不拨付。
二、省属国有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筹集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应由社会筹集负担部分的资金;并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省属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作出这部分资金的具体支出安排,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当地财政部门应将这部分资金从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拨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中分别将该笔资金拨付到 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 中心的资金,企业凭省劳动厅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按月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拨付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用于缴纳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记入下岗职工个人帐户。
三、下岗分流任务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超过职工人数10%的省属国有企业,可由行 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提出预拨申请,经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省属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可以提前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省属国有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清算报告,并 填报“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终清算表”(简称“清算表 ”)。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年度所需“基 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的拨付、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查核实 汇总,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厅办理省属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 要求编制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财 务决算编报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 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决算报表必须做到数据 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 资金,行业主管 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省 财政厅和省劳动厅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 补助资金。
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资金中列支,仍由原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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