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中原集体固定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1999-1-20 
【实施日期】 1999-1-20
 
【发文号】 粤劳综函〔1999〕17号  
揭阳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有企业中的集体固定工是否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请示》(揭再就办〔1999〕1 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府〔1994〕116号)的有关 规定,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已打破了原来的身份界限。因此,你市国有企业 中这部分原集体固定工,只要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视同为该企业的正式职工,享受 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待遇。如果下岗,亦应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的范围。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含原集体固定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均应由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 同,与中心签订有关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不足3 年的,以原劳动合同期限为准)。お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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