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99-2-3 
【实施日期】 1999-2-3
 
【发文号】 粤财社[1999]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厅
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级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九年二月三日

    广东省省级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省级再就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基金的通知》(粤府[1998]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要求,特制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省本级筹集,主要用于省属停产、半停产及亏损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拨付的专款;
    (二)驻穗省属企业按工资总额2%标准缴纳的使用临时上调配费收费总额十提取25%;
    (三)驻穗省属企业使用外省临时工调配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提高到3%后增收的部分;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基金由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劳动厅负责审批基金使用申请,制定基金分配方案,编报基金预决算报表,监督检查基金使用,筹集基金,与基金申请单位签订再就业工作责任书。
    (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财政专户,审核批复基金预决算,核拨基金并监督使用,协助筹集基金。
    第六条  基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制订和组织落实全行业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和分流安置总体计划,与省劳动厅签订再就业工作责任书,建立行业和企业再就业工作日标责任制,按要求安排和检查监督所属企业基金的使用,确保有关工作落实。
    (二)企业负责管理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下岗职工,制订并组织落实再就业培训和分流安置计划,管好和安排再就业基金的使用,企业负责与行业主管单位签订再就业工作责任书,完成行业主管单位下达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任务。
    (三)定点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和组织落实省劳动厅下达的转业培训任务,并达到专业培训的各项指标要求,保证基金专款专用。
    (四)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承担和组织落实省劳动厅下达的推荐就业任务,并达到推荐就业的各项指标要求,保证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转业培训学费补助;
    (二)推荐就业费用补助;
    (三)推荐就业所需场地、辅助设施设备费用补助;
    (四)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及监督检查有关经费补助;
    (五)生产自救项目资助(全年安排额度不得突破省级再就业基金来源中当年预算外筹集和上年度预算外结转资金);
    (六)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  基金补助的核定方法
    (一)转业培训费补助按企业所在地同类培训项目的市场平均培训价乘以培训人数核定;
    (二)推荐就业费用人均补助按下岗职工接收单位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和推荐就业人数核定:
    (三)生产自救资助在资金申请单位或下岗职工个人筹集已落实资金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其他有关的必需资金按支出预算核定。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分别按以下程序中请基金:
    (一)有行业主管单位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已接收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制定年度再就业丁作计划和资金申清报告,于每年一月底前报行业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和综合下属各企业的再就业工作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后,制定全行业年度冉就业工作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清报告,于每年一月底前报省劳动厅。
    无主管单位企业于每年一月底前直接将年度再就业工作计划和资金中请报告报省劳动厅。
    (二)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劳动厅下达的转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任务,分别制定转业培训实施方案和推荐就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劳动厅。
    第十条  基金申请单位应向省劳动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单位除应提交拟扶持的用款企业的下岗职工名册和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属申请转业培训学费补助的,还应提交培训实施方案(附转业培训计划表)等材料;属申请推荐就业费用补助的,还应提交推荐就业实施方案等材料。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用款申请报告、转业培训实施方案(附转业培训计划表)、转业培训人员名单、上一期人员培训合格的有关证明等。
    (三)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推荐就业实施方案等材料。
    (四)申请租赁场地、购置辅助设施设备费用补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单、价格表、购置计划等资料。
    (五)申请生产自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下岗职工个人,应提供申请报告、生产自救项日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筹集生产自救资金总额的银行资信证明等资料。
    (六)省劳动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基金以下程序审批和拨付:
    (一)省劳动厅对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和审批后,编制出年度基金支出计划和分期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劳动厅与资金申请单位签订再就业工作责任书,并将责任书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财政厅审核再就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资金申请单位与省劳动厅签订再就业工作责任书后,将再就业补助费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四)对企业没有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或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律不予安排再就业补助费;
    (五)再就业补助费拨付到行业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到各用款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个人经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到省劳动厅指定的培训机构自选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凭培训机构发票和录用单位证明到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省劳动厅核准当地的培训标准给予报销培训费用。
    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季度汇总应报销的培圳费用上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行业主管个位拨付报销资金。
    申请报销单位应向省劳动厅提交下岗职工名册及基本情况表、有个人签名的报销凭证和录用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补助,由省劳动厅根据全省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业务费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定后划拨给省劳动厅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行业(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转业培训的下岗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鉴定的合格率不得低于80%;行业(企业)或定点职业介绍机构接受省劳动厅下达的推荐就业任务的,其完成推荐就业成功率不得低于60%。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基金补助的减免费培训或推荐就业均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接受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的单位必须于每—培训项目结束后十天内将培训实施情况报告、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证书复印件、下岗职工证(其中“再就业培训”一栏要作登记)复印件报送省劳动厅;接受推荐就业经费(补助)的单位必须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十天内将组织推荐就业的实施情况报告、下岗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证明、下岗职工证(其中“推荐就业记录”一栏要作登记)复印件报送省劳动厅。
    第十七条  各基金申请单位必须于每半年和每年度终了后十天内,填报“省级再就业基金季(年)度财务报表”,上报省级再就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省劳动厅,一份报省财政厅。
    劳动厅于每半年终了后十五天内向省财政厅汇总编报省级再就业基金半年财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汇总编报省级再就业基金年度决算报表,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复决算。
    第十八条  省劳动厅、财政厅对使用再就业基金的单位进行效益追踪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由省劳动厅或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再就业基金的资格和定点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贪污和挪用资金的;
    (二)伪造、提供假材料的;
    (三)不按要求向省劳动厅汇报情况和提供材料的;
    (四)对省劳动厅或省财政厅的检查、评估工作不予配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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