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3-29 
【实施日期】 1999-4-16
 
【发文号】 粤劳关[1999]93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 [1999]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省劳动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198号)、《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6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76号)、《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1998] 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要加强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资金收支等有关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都要设立和公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督电活,受理社会各界对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各级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企业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市、县劳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劳社部发[1999]12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革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连同监督电话设立情况,于今年4月28日前报送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分赴各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检查,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督电话:
    省劳动厅:(020)83365419  83317945
    省财政厅:(020)83373343
    —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劳社部发[1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规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近来发现个别地方和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挤占、挪用和冒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了、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02号)、《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资金的申请、筹集、使用程序和管理办法。同时,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要做到公平、透明、合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盈亏状况、下岗职工人数、进中心签协议、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把工作做细、做透。为加强监督,省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督电话,并公布于众,受理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而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于4月底之前,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着重检查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三制”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拨付;是否扩大了开支范围,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问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否设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门帐户,是否按当地制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计会保险费。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连同监督电话设立情况,写出书画报告,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如实反映。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对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的地区,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