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后下岗的职工能否按国有企业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10-27 
【实施日期】 1999-10-27
 
【发文号】 粤劳综〔1999〕292号  
韶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能否称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对待的请示》( 韶关就〔1999〕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的,不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其职工的劳动关系按 《劳动法》的规定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其中,属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按 粤发〔1998〕11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国有企业改制为新的法人实体时,原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 济补偿金;新的法人实体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职工今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时,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企业转制之日起计算。お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