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4-7 
【实施日期】 2000-4-7
 
【发文号】 粤劳社[200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井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以《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为依据,认真检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并于四月底前,将《条例》实施一年来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
    二、各地要继续加强流动就业管理,抓好“证卡合一”制度落实,切实解决登记发卡率低,不按规定发卡,不凭卡办证,私印就业证、卡等问题。要严格执行“按需发卡、持卡流动、凭卡办证”的制度。输出地登记持卡外出率要达到85%以上,输入地凭卡办证率要达到90%以上。
    三、落实监控责任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除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全国流动就业重点地区监控任务外,其它地区特别是乡镇一级要健全流动就业监控体系,掌握劳动力流动态势。每个县都要选择有代表性的l-2个乡镇建立监控点,落实工作人员,保证监控措施到位。同时运用抽样调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抽样调查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要做好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上报工作,加强对县、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指导,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渠道和台帐处理制度,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输出的档案。
    四、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素质,扩大流动就业规模。各地特别是山区贫困地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技能培训工作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乡镇建立培训基地(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开设培训班。要根据市场需求,开设适销对路的培训课程,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素质。对贫困家庭参加培训的人员,要予以减免培训费的优惠。经济发达地区要探索与山区合作培训的途径,使培训与就业更紧密结合,同时在资金、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支持。输出、输入地双方要广泛沟通劳动力供求信息,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
  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配合做好城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失去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工作的缺席化、经常化,现将《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十日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
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当前,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在协助政府做好就地就近转移的同时,处理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要按照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简称流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再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要综合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动力的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就业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中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与有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量大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监控工作,搞好信息监测和流量调控。
    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应统筹安排全年农村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每年l-4月,重点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春运安全顺畅。每年5-12月,重点做好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
    要加强流动就业信息预测。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需求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建立常规化的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做好全年、半年和春节后3个月内的农村劳动力需求或外出信息的预测和预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本省流动就业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就业信息库,并统一和规范流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同时,按照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的要求,定期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流动就业分析和预测信息。要充分发挥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在跨省信息交流中的作用。
    三、提高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2000年,各地应制定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的规划和工作方案,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期限可根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特点灵活掌握。劳动力输入地区也要对符合劳动预备制条件的外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未完成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外来农村劳动力,要会同用人单位帮助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职业培训机构。确定一些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建立劳务人才库。要推动劳务输出朝产业化方向发展,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联合农村职业培训基地或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成劳务输出联合体,实行用工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也可与异地职业介绍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劳务输出跨地区联合运作。
    四、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各地应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协作形式、内容、管理等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要运用几年来开展区域劳务协作的成功经验,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劳务协作,由西部地区省(区)及一些中部地区省共同建立西部劳务协作区,开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劳务交流工作,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
    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是劳动力输出省在劳动力输入地设立的专门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劳动力输出地在劳动力输入地跨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应经本省劳动保障厅 (局)批准。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省际劳务协作联络,收集传递劳务供求信息,提供流动就业跟踪服务,协助劳动力输入地开展相关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五、保障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劳动力输入地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规范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要加强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基本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多,权益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察和跟踪管理.要开展春运期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专项监察,春节前,以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为重点,春节后,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企业招用外来农村劳动力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权益保障活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流动就业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外来农村劳动力调控的重点是新来的农村劳动力,对于已办理合法流动就业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在合同期内应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规范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就地安置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加强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地区乡镇劳动服务工作,规范管理,抓好劳动力统计和监测、职业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就地安置。各地要按照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工作职能、提高人员素质的要求,搞好乡镇劳动服务工作。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规范工作职能,包括就业统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地安置,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监察、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力量。从2000年起的2-3年内,要对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普遍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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