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调配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其他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10-31 
【实施日期】 2000-10-31
 
【发文号】 粤劳社[2000]24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调配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劳社[2000]246号
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各有关单位:
    我厅实行调配工作“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以来,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职工调配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当前,为进一步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完善职工调配工作制度,维护职工调配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职工调配审批工作在继续执行原广东省劳动厅《关于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调入职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关[1995]26号)精神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各单位要求从外地调入职工的,应向我厅出具正式的请调报告一份、《工人商调表》一份、相关附件的复印件一套和《准予迁入证明》申请表一份。
    二、请调报告必须是打印件或铅印件,编文号,盖公章,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调报告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且有行政级别的,由厅级机关(或相当于厅级单位)行文;是企业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或省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行文;是部队、武警单位的,由师以上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行文;中央单位以驻穗的最高一级单位对我厅行文;在当前机构改革,企业制度改革、资产重组过程中,尚未明确归属上一级的单位,已在我厅设立了劳动保障管理户头的企业,可暂按原来渠道,直接对我厅行文。
    三、请调单位要认真负责审核调入者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对上报的《工人商调表》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如有更改,要加盖调入单位的校对章。
    凡经我厅审查发现请调单位上报的职工调配材料弄虚作假的,在查证属实后,对请调单位停止办理职工调配业务。
    四、凡上报的职工调配材料附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请凋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公章,注明“经审核,与原件无异”字样,并将原件送我厅审核。
    所有上报的职工调配材料,均须由请调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派员送交或挂号交换(邮寄)给我厅,不得由调动职工本人或其他无关人员代送材料。
    凡不是由请调单位人事(劳资)部门送交我厅的调配材料,不予受理。
    五、需要对职工调配材料进行档案核实的,我厅将在对职工调配材料进行初审后发函调阅。请调单位接到我厅调阅职工档案公函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动职工的档案送我厅核查。
    六、为保证职工调配工作的准确性,清各单位自本文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单位的公章(印模)报我厅备案。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