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其他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11-24 
【实施日期】 2000-11-24
 
【发文号】 粤劳社[1999]290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1999]290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劳动和杜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以及按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提前退休人员,均应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符合从事特殊工种条件提前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发。
    二、办理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函不定核发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