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8-6-23 
【实施日期】 1998-7-22
 
【发文号】 国发〔199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 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 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お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おお
公安部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 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 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 中 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考虑到当 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 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在户口 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 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 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 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 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 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 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 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对干部、 工人调动过程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对于在城市落 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 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お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