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2-25 
【实施日期】 1998-2-25
 
【发文号】 粤劳关〔1998〕27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劳动关 系处反映。お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おお
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 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当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出现了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的手段等问题, 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 行,现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 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 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 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 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 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四、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时予 以纠正。
六、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 定办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