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制合资后职工劳动合同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8-11 
【实施日期】 1998-8-11
 
【发文号】 粤劳关函〔1998〕220号  
云浮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云浮水泥厂转制合资后职工劳动合同等问题的请示》(云劳〔1998〕030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 995 〕30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办发〔1995〕163号)等文件的精神,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水泥(国际)有限公 司协商会议备忘的约定,原云浮水泥厂的职工由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全部接收,原企业员 工进入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后,由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广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应与 原企业员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视为原劳 动合同的变更。
二、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合资公司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合资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 号)第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 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时间’。”お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