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企业员工遣散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6-18 
【实施日期】 1999-6-18
 
【发文号】 粤劳关函[1999]202号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
    送来《关于广东国投破产企业员工遣散若干问题的请示》(破产清算[199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和省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粤[1994]116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我们意见,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以及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统配人员,可以列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列人员可视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一)从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调入的工人:
    (二)从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复退军人等原国家统配人员;
    (三)1986年10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的工人;
    (四)1995年1月 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劳动法》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
    二、关于职工工资的范围问题,建议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计算。奖金的范围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经济补偿费的标准问题。经济补偿费的计算基数高于上年度企业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建议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计发,并且补偿费总额不应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基数低于当年企业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