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8-30 
【实施日期】 1999-8-30
 
【发文号】 粤劳关[1999]24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财政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厅、则政厅备案。
    二、各地要通过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已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必须在9月20日前将提高标准后的从本生活费,以及7、8两个月的生活费提高部分,足额发到他们手中。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要督促他们尽快补签协议,补签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签订协议后要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各地劳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地劳动、财政部门要在9月25日前将本地区提高标准后的资金落实和生活费发放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劳动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将于10月上旬派出检查小组,对各地资金的落实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中央政策行动迟缓、造成大批下岗职工未能按新标准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