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原干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管理问题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9-9-3 
【实施日期】 1999-9-3
 
【发文号】 粤劳关函[1999]307号  
茂名市劳动局:
    你局茂劳函字[1999]17号《关于企业干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在企业工作的干部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都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均成为企业职工。他们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 [1995]22号)的规定给予办理有关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其档案由企业转至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重新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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